一 、交通事故对方车损怎么赔偿
(一)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部分(依据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其中“折旧金额 ”的车辆保险计算公式为“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9座(含9座)以下客车月折旧率为0.6 ,10座以上客车月折旧率为0.9 。
(二)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车辆保险计算公式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赔款出险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三)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 ,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赔款保险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
二、交通事故伤残赔偿年限相关法律规定
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期限为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按五年计算。
三、交通事故赔偿后对方再追究怎么办
交通事故达成调解书后,事故双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交管部门调解赔偿,并非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必经程序 ,也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履行靠双方自觉,若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各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 ,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一、车损6万报废赔多少
1 、车损6万报废赔的方式有三种:
(1)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这种投保方式 ,保险公司认为是足额投保,出险时被保险人可获实际损失的赔偿;
(2)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额,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3)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这种投保方式通常发生在稀有车型或罚没车辆身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 ,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 ,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 、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二、车损险的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1、保险车辆由于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坏而产生的修理费用,以及对车辆采取的合理的施救 ,保险车辆失去正常行使能力情况下拖运费;
2 、抢救过程中使用他人的消防设备所消耗的合理费用因抢救而损坏他人财产,应该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
3、雇佣拖车在拖运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损失扩大的部分及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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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本篇文章《把对方车撞了车辆定损后怎么赔偿》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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